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3-31 点击数:

 

中新院〔2013〕28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学术讲座是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推动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讲座的管理,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学院制定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8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书香型校园,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打造校园文化品牌,提升学院品位,推动教学与科研工作一体化发展,调动和活跃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主办学术讲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主体性,规范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讲座的范畴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院或系(部)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
        学术讲座的范围包括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前沿和研究动态,探讨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国内外社会热点问题,有益于提高师生人文科技素质和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等内容。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考证与考研培训,各类办学项目推荐、活动推广,会议讲话、文件宣讲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术讲座的分类
        讲座分为院级学术讲座和系(部)级学术讲座两类。
        院级学术讲座包括“新华学者讲坛”、“新华青年教师讲坛”、“新华企业家讲坛”、“新华家长讲坛”、“新华学子讲坛”。
        系(部)级学术讲座的类型参照院级学术讲座的类型设立。系(部)级学术讲座中内容新颖、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现场气氛好、受到师生喜爱的讲座,可推荐成为院级学术讲座。
        第四条  主讲人资格
        (一)院级学术讲座主讲人资格
        1. “新华学者讲坛”的主讲人一般应是具备正高级职称的著名专家学者或国内外知名人士,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
        2. “新华青年教师讲坛”的主讲人应为我院具备博士学位或讲师职称、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优秀青年教师(45周岁以下);
        3. “新华企业家讲坛”的主讲人应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从事的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及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4. “新华家长讲坛”的主讲人应为我院学生家长,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有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人生阅历;
        5. “新华学子讲坛”的主讲人应为我院优秀在校生或校友。
        (二)系(部)级学术讲座的主讲人资格参照院级主讲人资格标准,部分讲座在内容或形式方面有特色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学术讲座实行归口管理、院系两级主承办的运作方式。所有学术讲座活动均由教学科研工作部统一归口管理。
        院级“新华学者讲坛”、“新华企业家讲坛”由教学科研工作部主办,“新华青年教师讲坛”由行政人事部主办,“新华家长讲坛”、“新华学子讲坛”由学生工作部主办。各主办单位可委托系(部)或其他职能部门承办讲座。

        (一)每场讲座的时间一般在2小时左右。面向学生或以学 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6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30人以上。
        (二)全院每学年共安排35场左右的院级学术讲座。各系 (部)每学年应协助承办不少于2场的院级学术讲座;各专业每学年应举办不少于2场的系(部)级学术讲座。
        (三)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系(部)学术讲座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于每学期前两周内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开展计划表》,报教学科研工作部汇总。学术讲座开展计划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审批结果由教学科研工作部返回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四)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须在每场学术讲座举办前两周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院级学术讲座需主办单位签批后报送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最后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凡未通过审批的讲座,不得支付相关费用。
        (五)经审批通过的学术讲座原则上要确保如期举办。学术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事前向教学科研工作部通报;主讲人、报告主题等有变化的讲座,需重新申报。
        (六)主讲人是外籍人士的,由学科建设与合作交流部与承办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及接待工作。
        (七)某些重要学术讲座,由行政人事部(党政办)与承办单位共同做好接待、摄影、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六条  经费管理
        (一)学术讲座的经费包括酬金、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宣传费、劳务费等。
        (二)学术讲座的经费由教学科研工作部年度学术讲座经费预算中列支。
        (三)酬金标准
        1. 院外主讲人:
        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1500元/场;
        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珠江学者、杰青等):2000元/场;
        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长江学者):3000元/场;
        两院院士、同水平的知名人士及著名专家学者:5000元/场。
        以上金额均为税后劳务报酬。
        参加“新华企业家讲坛”、“新华家长讲坛”、“新华学子讲坛”的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学生家长、学生或校友一般不支付酬金,赠送由学院统一制作的精美礼品,会后寄送讲座影像资料等。
        2. 院内主讲人:
        博士或中级职称教师:350元/场;
        副高级职称教师:550元/场;
        正高级职称教师:1500元/场。
        酬金讲座结束后现场发放,但计入当月工资扣税;只支付酬金,不计教学工作量。

        (四)相关工作人员劳务费
       
主持人、录像、多媒体设备等工作人员非上班时间劳务费:150元/场。每场相关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如有超出需在申报时说明。
        (五)差旅与接待
        1. 交通费:主讲人从单位到我院的交通费按照往返程报销(飞机经济舱、火车软硬卧、长途汽车及市内出租车);广州、东莞市区内可以安排车辆接送。
        2. 住宿费:180-600元/天。
        3. 接待费:院级学术讲座主讲人的接待工作由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负责;系(部)级学术讲座主讲人的接待由相关系(部)、职能部门负责。经费由教学科研工作部划拨。
        (六)如果邀请到的主讲人为国内外著名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内外政府及非政府组织高级官员、国际知名的大师级人物等,且没有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的讲座,其主讲人的酬金及接待,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经费另行列支。
        第七条  考核管理
        (一)学术讲座的主办及承办单位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学术讲座的宣传、组织、接待和安保等工作,确保学术讲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具体要求如下:
        1. 如无特殊情况,讲座须在举行的三天前于校园公告栏和学院网站发布学术讲座通知,讲座结束后三天内在学院网站发布新闻报道。
        2. 提前对讲座内容进行审核,突出学术性,避免出现不当言论或伪科学内容。
        3. 做好会场设备检查、会场布置、入场及散场指引工作。
        4. 做好听众组织工作,确保听众规模、讲座效果和会场秩序。
        5. 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确保讲座过程安全。
        6. 做好主讲人及其随同人员的接待工作。
        (二)学术讲座的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学术讲座档案资料(包括讲稿、图片或音像、新闻稿件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意见反馈表》并存档。
        (三)承办单位在学术讲座结束后两周内,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记录表》,连同学术讲座档案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意见反馈表》等材料,送教学科研工作部存档。
        (四)每学期结束前,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完成情况汇总表》,报送教学科研工作部备案,教学科研工作部每学年对学术讲座活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讲座效果、经费使用、归档管理等。
        第八条  为扩大学术讲座的影响,教学科研工作部将不定期编辑学术讲座演讲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工作开展计划表
                    2.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
                    3.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记录表
                    4.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意见反馈表
                    5.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完成情况汇总表
                    6.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活动规范与量化考核实施方案表


下载: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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