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2021年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6-17 点击数:

校机关各处、室、中心、直属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下发了《关于发布2021年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读通知及指南内容,并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专项范围

本次科技项目我校作可为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包括: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服务补助和科普项目(补助)。

二、 申报要求及限制

(一) 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除两院院士外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指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项目实施期内在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病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在职公务员、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 市科技计划已立项竞争性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同一项目不得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市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三) 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第1名)在研和当年新申报的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和当年新申报的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在研”项目是指2020年5月31日前明确已获得立项且未完成验收的项目

(四) 申报单位存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期未验收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的不得申报竞争性项目(申报单位为高校的,限制到二级院系,由高校负责审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验收的,须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相关书面说明,并作为附件材料上传。

(五) 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应按阳光政务平台模板签订并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收益分配及预期目标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申报的合作事项应与合作协议相关内容一致。

与市外单位联合申报的,主要成果转化地和实施地应在广州市

(六) 项目组成员中如有申报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但不包括境外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书中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并在合作内容页加盖合作单位公章。项目组成员中的境外人员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需在阳光政务平台上传该境外人员知情同意函附件。

(七) 申报项目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合理编报项目经费预算(纳入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的除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取消项目申报单位5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已获立项的作取消立项或实施终止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记录不良信用并通报。

三、 申报方式

所有项目申报通过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sop.gzsi.gov.cn)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至我处。未有申报帐号的项目负责人,请自行注册。

四、 时间节点

网上申报时间从2020年6月22日起,为确保有足够时间对项目进行审核及修改,请各系部在2020年7月6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将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85308207@qq.com

联系人:吴丹莹        联系电话:020-37206572


附件:

    1. 可申报的项目申报指南

1-1.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1-2.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1-4.科技服务补助申报指南

1-5.科普项目(补助)申报指南

2.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1年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3. 2021年广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操作指南

4. 申请材料模板.rar




学科与科技管理处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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