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7-01 点击数:

各系,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外国文教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益,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关于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2427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教)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益,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进国外优秀教育资源,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服务,应以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高素质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学院的整体综合实力为原则。

   第三条 聘请外教应遵循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把好聘请关,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院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教担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外教为持外国护照,并持有工作签证,应聘在我院从事教学、科研及专项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程序与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聘用外教单位(系、部、室)于每年61日前向学科建设与合作交流部提出下一学年外教聘请计划,并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计划表》。学科建设与合作交流部协同各聘用外教单位组织安排拟聘人员的面试或试讲,同时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审批表》,使用单位负责人出具是否聘用的书面意见,经学科建设与合作交流部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与合作交流部是全院外教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有关管理规定;

   2. 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协助聘用单位做好外教的遴选工作;

   3. 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籍

教师工作的外事手续》流程要求办理聘用外教的外事手续;

4.负责外教待遇标准制定和工资核发;

   5. 负责对外教就我国法律法规与学院规章的培训、介绍,明确外教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等相关事宜;

   6. 协助教学管理部门落实外教的教学安排、监控与考核等工作;

   7. 协助后勤管理部门为外教提供后勤服务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8.负责外教管理,与学院内外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9. 协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外教联系和沟通,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学

院反映;

   10. 协同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外教的到职或离职工作。

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外事手续

   第七条 符合我院教学或科研需要。

   第八条 从事语言类教学的外教,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两年以上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经历。

   从事专业类教学的外教,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有相关教学工作经历。

   从事科研或专项项目管理工作的外教,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相关科研或技术工作经历。

   第九条 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条 聘用外教的外事手续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外事手续》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外教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外教在学院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质量符合要求,有取得学院薪酬的权利,其薪酬标准依照学院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确定。

   第十二条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遵守所在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或影响学院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外教受聘期间,原则上享受学院提供设备齐全的单人住房(内有卫生间、空调、电冰箱、电视、电风扇、洗衣机、微波炉、衣柜、互联网电脑、办公桌等)。

第五章  外教的教学管理与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外教有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得在校内外活动中或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不得参与与其本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 外教应按照我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安排实施教学。恪守教师规范,遵守教学纪律。

   第十六条 外教要接受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督导组的检查、评估及教学监控,接受学生对其教学质量的评价。

   第十七条 外教来华前,应自行在海外购买涵盖在华期间的人身意外和住院医疗保险,或来华后在我国购买上述保险。外教应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将参保凭证交学科建设与合作交流部备案。

   第十八条 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来自与我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持职业签证入境被我院正式聘用的外教,按照我国税收相关政策向地税部门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报到时,应向学科建设与合作交流部提供外国专家证及应聘来华时间等材料。

   第十九条 各聘用外教单位应配合学科建设与合作交流部,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外教进行教学与日常管理,检查、监督外教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认真审定外教的授课方案和使用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他材料);使用外文原版教材,应对其思想政治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尊重外教的宗教信仰,关心外教的工作和生活,及时协调、处理外教提出的工作、生活方面问题,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第二十二条 外教违反合同或学院规章制度的,将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者,由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学院将按合同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科建设与合作交流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外事手续

                  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计划表

                  三、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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